转发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9年11月26日 穗地税函[2009]56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9年11月5日 粤地税函[2009]8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9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9]5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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