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5年7月15日 穗价[2005]133号
花都、番禺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维护全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及各区企业税费负担的一致性,经市政府同意,花都、番禺区堤围防护费从2005年8月1日起,统一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01]135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请及时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穗价[2001]135号)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利局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
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1年6月27日 穗价[2001]135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征收的标准,按省规定的上限执行,即:分别计征1.3‰。
二、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对外贸企业仍按《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执行。
四、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六、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七、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现行办法不变。
附件:《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1年3月30日 粤价[2001]6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贯彻国家有关减负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如下: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计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