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通知
2005年4月11日 穗地税发[2005]9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332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当年减免纳税人的房产税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领有独立核算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一个单位计算),由市属各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地方税务局按照332号文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批复纳税人的同时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减免房产税的权限,仅限于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的房产税税源;纳税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受理纳税人分支机构减免房产税的申请;房产税跨区税源的减免,由纳税人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后呈报市地税局审批。
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权限内审批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时限
(一)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内的困难减免申请受理时限为有关税款应入库期限之前。
(二)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困难减免申请项目,受理时限为有关税款应入库期限之前。
三、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困难减免房产税,由其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按照332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在批复纳税人的同时将审批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23日 粤地税发[2004]3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产税减免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房产税减免审批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三项原则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企业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者由于政策性亏损而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