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提取管理费政策今年有调整
集体企业提取管理费政策今年有调整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集体企业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调整,从2006年(税款所属期)起,从事加工生产、商品批发等不同行业采用按上年实际发生管理合理支出数额确定、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原按不同扣除比例提取管理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文件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文件规定,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申请提取管理费的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以下简称《汇集表》),主管机关对《汇集表》中提供的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和本年提取数进行审核,对反映不实的内容及数据应作调整。另外,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时,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汇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件规定,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数额按上年实际发生管理合理支出数额确定,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调整,如上年有结余的,还应核减基数。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共分为三种形式:(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下属企业;(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根据文件规定,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另外,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