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经济往来的收入都需开具发票
不是所有经济往来的收入都需开具发票
日前,增城市地税局接到某企业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就其总公司划拔的奖励金业务代开统一发票。但增城地税以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了该企业的申请。企业财务刘先生十分不解,如果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那么总公司以什么单据来入账列支成本费用?用收据来入账不是要受到处罚的吗?
据了解,该企业上年度的业绩较好,其总公司决定划拔一笔奖励金到企业帐户,以奖励该企业的先进班组以及先进个人,因此申请代开统一发票入账。
对此,增城市地税局作出了解释:并不是所有经济往来的业务收入都要开具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上述企业只是取得了总公司的划拔款,并不具备以上前提,因此该企业取得该划拔款时不需开具发票。
市地税局提醒,对纳税人发生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中“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规定为用票依据。(张莹 何智凤)
话你知: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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