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起我市保险营销员个税可扣除40%展业成本
六月起我市保险营销员个税可扣除40%展业成本
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将进行调整,对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中,可扣除40%的展业成本(营销费用),余额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的。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正式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适度调整。《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上述通知自2006年6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每次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展业成本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减除费用800元;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再按照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原来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展业成本)比例为25%。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出现一些变化。例如:保险经纪员小李某月取得佣金收入为15,000元,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825元。
(一)按原来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825)×(1-25%)]×(1-20%)=850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505×20%=1701元;
(二)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40%)-825] ×(1-20%)=654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540×20%=1308元。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新政策的规定,从6月1日起,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可按照40%的比例扣除,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对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收入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相关政策可拨打12366-2咨询或登录www.gzds.gov.cn查询。(张莹 邓敏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