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高至8%
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高至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号),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的2%调整为8%。
《通知》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据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有不同的规定,如于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以上行业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同样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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