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据此计算,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
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单位和个人超标准或超比例缴付的公积金须计入个人收入征个税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市民可拨打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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