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4日 穗地税函[2007]32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533号,以下简称53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审核权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核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533号文的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实行集中登记管理和定期复核。台账形式暂时以电子表格为主,台账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尚未完成审批手续的免税申请按以下情况处理:2007年8月1日前受理的,按原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从2007年8月1日起受理的,按备案方式处理,并将备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附件:《个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4日 粤地税函[2007]5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国税函[2007]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获奖人员建立电子台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纸质台账),及时登记奖励相关信息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具体包括授奖单位、获奖人员的姓名、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和纸质台帐,加强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奖励和股权转让等相关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获奖人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