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以房产补偿拆迁户未缴税被查补80多万
最近,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开发公司用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被依法查补税费及滞纳金合计80多万元。
据了解,该开发公司2001年开发一座综合性大楼时,与30多户被拆迁户签定了《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以房屋补偿拆迁户,拆迁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大楼已于2004年初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该公司共补偿给被拆迁户房屋总面积约3200多平方米,但却未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相关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具体缴税方法为:
(一)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3000平方米房产,应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核定销售收入金额,按 “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二)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200多平方米房产,则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销售收入金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对上述两项收入应按照规定结转相关收入和成本,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最终,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共应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合计80多万元。(罗子奇 卓银玲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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