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措施成功追缴两“老赖”欠税239万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出境管理机关协助下,通过采取阻止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的措施,成功追缴两家房产公司欠缴多年税款239万元入库。
2004年,广州市两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地税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共569万元。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两欠税企业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不清缴税款。市地税局稽查局先后采取欠税公告、查封房产、冻结银行账户、扣缴税款、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等法律赋予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但三年来两企业只补缴了部分税款。直至今年年初,两户企业仍欠税款328万元。
最近市地税稽查局从有关渠道了解到,两企业在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于近期出境。为防止税收流失,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相关规定,日前在公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阻止两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成功共追回欠税239万元。(周莉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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