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国税查补税款勿忘到地税申报,否则将受罚!
日前,增城地税稽查局查处一起业户被国税查补缴税款后未及时到地税补缴相应税费的案件,某电池厂被查补税费及加收滞纳金21.79万,同时被处予8.33万元罚款。
据介绍,增城地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厂在2007年初被市国税局某稽查局检查出其在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取得销售收入560多万元未在其帐簿上列示,应补缴增值税90多万元。该厂已于2007年4月向国税部门补缴了这笔增值税款,但一直未到地税部门缴交相关税费。
增城地税稽查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5年-2006年未在帐簿上的列示的销售收入(不含税)采用核定征收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处予补缴企业所得税12.17多万元、堤围防护费6800多元的决定,对该企业已缴增值税而未缴纳相关附征税费的,处予补缴城建税4.5万多元、教育费附加2.7万多元的决定,该企业合计被查补税费及加收滞纳金21.79万元。同时增城地税稽查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不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予应缴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8.33万元。
因此,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国税缴纳查补税款后,还需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否则不但要缴纳滞纳金,还将受到相应处罚。(陈苑 张莹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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