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取得收入恢复征税
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悉,此前为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通知》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了解,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目前此规定已于2006年12月执行期满,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税。(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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