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此外,由于大集中系统需要对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各类报表进行完善调试,2月18日大集中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预缴申报功能,2月25日相应申报功能在网报系统运行。因此,2008年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延长至2月29日。
特此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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