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资方式支付给股东的分红款不可税前扣除
近日,广州地税稽查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董事会采取按股比分红的方式,对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170万元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将分红款分成12个月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股东,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了税前扣除。被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可在税前扣除。
市地税稽查部门表示,在上述这案例中,分红款是指股东凭企业投资者身份享受的投资回报,并不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应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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