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各地纳税自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8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纳税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除以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外,本市范围内地税部门管辖的所有应缴纳地方各税的法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本年度新开业业户;
(二)本年度已开展专项纳税自查的业户;
(三)本年度稽查部门已实施和正实施税务稽查的业户;
(四)本年度局属各征收单位已实施纳税评估,且形成纳税评估结论的业户;
(五)已由省局稽查局告知进行纳税自查的大企业。
二、自查期间
主要是自查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地方税费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税收违法行为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方式
所有被要求自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自行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zds.gov.cn) 的报表下载区上自行下载《纳税自查报告表》和《纳税自查提纲》,也可到当地的办税大厅领取相关资料,对照开展自查。
已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告知进行纳税自查的大企业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要求开展纳税自查。
四、自查时间及资料报送要求
自查工作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09年10月20日结束,《纳税自查报告表》(一式一份)必须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表格及报告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自查要求
所有被要求自查对象,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查提纲》的要求对自查期间各项地方税费款缴纳情况进行自我审查,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问题。
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在自查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有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