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国税关于开展2010年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开展2010年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2010年度鉴定企业范围:
2009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年度鉴定时间: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是每年1月-3月。
四、年度鉴定应提交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年度鉴定适用)(一式一份)。
为加强管理,我局在市局格式上进行修改,增加“上年收入比前年增长比例、上年会计利润额、上年会计利润率、前年会计利润率”等四项指标,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在领取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表格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法律责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须知
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白云2010年度鉴定适用
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4. 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