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州慈善会的捐款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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