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事项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穗府〔2005〕19号)和《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5〕23号)精神,为配合我市行政区划设并、调整工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部分行政区划国税税收业务的征收管理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整
(一)组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和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1.按照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要求,撤消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组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撤消芳村区国家税务局,组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2.分别统一越秀区、东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荔湾区、芳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一办税点,原东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二办税点;原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一办税点,原芳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改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二办税点。
3.成建制划转东山区、芳村区国家税务局下属管理分局。原东山区国家税务局的各管理分局改为新的越秀区国家税务局下属税务分局;原芳村区国家税务局的各管理分局改为新的荔湾区国家税务局下属税务分局,办公地点不变,继续管辖原有业户。
(二)成立南沙区国家税务局和萝岗区国家税务局
设立南沙区国家税务局,保留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设立萝岗区国家税务局,保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
(三)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
保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撤消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上述4个机构撤消后,从2005年10月1日起,以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名义继续在当地进行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对外服务时间均保持不变。
二、国税税收业务征管范围的调整
(一)根据《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穗国税函〔2005〕230号)的规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避税嫌疑企业的全国联查、协查以及全市重点企业的反避税实施工作。
(二)天河区登峰街道、天河南街的杨箕居委会和中山一居委会、沙东街道濂泉路以西、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广源东路以北区域的纳税人划归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管辖;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区域的纳税人划归萝岗区国家税务局管辖。
(三)白云区矿泉街道区域的纳税人划归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白云区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区域的纳税人划归萝岗区国家税务局管辖,上述纳税人由萝岗区国家税务局暂在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原竹料分局)设点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四)黄埔区夏港街道、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区域的纳税人划归萝岗区国家税务局管辖。
(五)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1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区域的纳税人划归萝岗区国家税务局管辖,上述纳税人由萝岗区国家税务局暂在增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原中新分局)设点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六)番禺区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番禺区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排村的各一部分区域的纳税人划归南沙区国家税务局管辖。
三、上述区划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事项
(一)采取网上报税、电话报税等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照原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采用原纳税申报方式和操作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采取上门报税方式的纳税人,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原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到新主管国税机关上门报税。
四、上述区划纳税人办理涉税文书审批事项
(一)对于2005年10月1日仍未审批办结的涉税文书,纳税人应按照原办理期限,持原《受理回执》到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审批文书。
(二)2005年10月8日后,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需到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上述区划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事项
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进行发票核销。2005年10月8日后,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需到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上述区域纳税人如对有关调整事项有疑问的,可拨打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国税互联网站WWW.12366.GOV.CN咨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