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06日 粤国税发[2005]26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以营业(经营)收入带征的征收方式。
二、全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格式,分别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格式执行。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决定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可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行业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适用范围 |
工业 | 7 | 工业生产和加工(含"三来一补"企业),修理修配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
商业 |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 |
饮食服务业 | 10 |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
16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 | |
12 |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 | |
15 | 桑拿按摩 | |
娱乐业 | 20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
建筑业 | 10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房地产开发业 | 12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文化体育业 | 10 |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 |
其他行业 | 凡上述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