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 关于开展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的要求,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保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当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申请;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备案资料
(一)对年度申报已附送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可直接填报《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年度申报未附送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反映企业1月份及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的月工资表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一)受理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凡《税收优惠明细表》(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或《税收优惠明细表》(B类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金额”栏有数据的,应先转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时,应审阅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填写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3项指标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二)登记备案
对备案资料齐全、填报的3项指标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应及时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发纸质《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详见附件1)给纳税人,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纳税人填写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回执”应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材料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得按2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减免税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并申请退还其年度多缴税款。企业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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