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 关于开展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除外),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全年平均从业人数=(期初从业人数+期末从业人数)/2。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二、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一并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期限至2009年6月9日)。经我局予以登记备案后,纳税人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请尽量安排在2009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前(申报期限为4月20日)到我局办理年度申报和备案手续,以便第一季度的预缴申报可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备案资料
(一)对年度申报已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的纳税人,直接填报《纳税人税收优惠审批申请审批表》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年度申报未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的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反映企业1月份及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的月工资表复印件。
四、相关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纳税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得按20%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并申请退还其年度多缴税款。纳税人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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