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国内大型制造企业,2009年8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为企业设计企业标识,合同规定设计全部由该公司在境外完成。日前,该境外公司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标识。由于该境外公司在国内无任何分支机构,我们在支付费用时不知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营业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你公司不应该代扣代缴该境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是由于你公司是接受劳务的单位,因此,你公司应该代扣代缴该境外公司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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