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境外投资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我公司在香港投资成立一子公司,现从子公司分回利润,香港政府给予免税,请问该利润在我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需要,是按25%的税率还是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区协定的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三)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二) 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三) 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