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厂之间提供服务,要缴纳营业税吗?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公司设有若干分厂,请问公司分厂之间(如自动化公司给工会、学校、职工医院等福利部门)提供通讯服务,需要交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之规定,以及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1995-05-05)“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对贵司各分厂之间提供通讯服务而言,若各分厂为独立核算单位,则应当就该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若各分厂非独立核算单位,且提供应税劳务时未结算款项的,则无须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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