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必须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地税局日前在检查中发现该区内某电机厂虚假申报房产出租项目,被勒令补缴出租应缴纳的房产税24万多元。
该电机厂有一部分生产用房一向是作为仓库用途按从值计征来申报房产税的,但越秀区地税局在对该厂供应发票时,却发现该厂使用《服务业发票》收取租金,在进一步检查后了解到,该电机厂将这一部分申报仓库用途的生产用房出租给另一间公司,按月固定收取房租。按照税法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该企业将自有房产租借给第二方使用,已经发生了租赁行为,应该按“租赁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法同时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作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同时又发现有出租房产的行为,该电机厂必须缴纳房产税。
提醒大家,6至9月份为我市纳税人房产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如对相关政策有任何疑问,可致电12366-2广州地税咨询台咨询。(陈健聪、司徒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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