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有何区别?
答: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出让”是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用地单位再度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所说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后者,不包括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者将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并多次按期结算租金,但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变更土地证手续,国家承认的土地使用者仍是出租者,租赁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还出租者。这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并一次结算转让费用明显不同。按照税法规定,土地租赁不按转让土地权处理,而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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