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装修行业,承接的清包工如何纳税
请问我公司是家居装修行业,承接的清包工(只提供装修劳务及很少的辅助材料、主要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购买)业务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只要按收取的装修劳务款及辅助材料款缴纳营业税?还是要按收取的装修劳务款及辅助材料款再加上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用于装修的大宗材料价值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我看过国税总局的一个文件,好像清包工只要按收取的劳务款缴纳营业税,不知道这个文件只对装修业而言,还是所有建筑业劳务(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都可以按这个文件执行?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所提问题在114号文中已经有明确回答,适用对象限于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不扩展到其他建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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