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的中国模式
绩效审计作为现代政府审计的主流内容,已经进入了中国审计人的视野,并着手开展理论探讨与实践。与传统财政财务审计不同的是,绩效审计作为一种对受托经济责任更深层次的考核方式,其审计的内容与发挥作用的机理上都具有全新的改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绩效审计模式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绩效审计的前提条件与我国现状分析
虽然国外的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西方国家开展的绩效审计有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是基于相对完善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下的财务审计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一套完整财务报告体系和与之配套的报表审计体系,财务审计已经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财政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对较少,合规性已经不是审计的主要关注目标。三是政府职责相对明确,政府责任制度普遍建立,便于对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如美国还有专门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四是三权分立条件下,对行政机关的绩效审计结果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监督得以落实。
中国的绩效审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府管理水平而开展的。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目前所处的环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这些都是选择我国绩效审计模式要考虑的因素。一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特征,决定了政府审计机关的任务繁重,目前尚不能对所有纳入监督范围的单位都进行审计,只是将重点与覆盖面结合起来选择财务审计对象的。二是我国的公共财政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仍占有相当比重,以浙江省为例,2001年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比重仍占34.6%[1],全国2002年财政支出中,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奖资金、科技三项费、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等非公共支出占4700多亿元。而在财政收入中尚有部分是企业亏损抵扣了259.6亿元[2],考虑这一因素,非公共性支出所占的比重会更大。三是我国的政府职能还在调整过程中,目前的政府职能仍然有相当的成份是组织经济建设,而不是经济调节。四是我国的审计机关是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的工作目标与重点要服从于政府工作的总体目标。五是审计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是直接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此外还通过审计报告中所提建议和审计结果公告来督促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
在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目前面临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财务审计还没有实现对所有公共部门和单位的审计,只是有选择地对部分单位进行审计。二是财务审计还没有实现对所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主要还是针对有关制度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并就审计发现问题作出处理处罚。三是目前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还大量存在,审计机关每年都揭露大量的违规行为,反腐败仍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四是由于政府会计制度还不完善,加之相关的财务报表未经过审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还没有得到保证,绩效审计赖以评价的基础可靠性不够。五是政府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政府部门与绩效相关的责任机制还没有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其绩效的考核与评价。
以上现状是确定我国绩效审计模式的基点,只有从这一现状出发才能使得我们的绩效审计模式符合中国的国情,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绩效审计模式的关键要素与中国特征
研究中国绩效审计模式,要对构成这一模式的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选择与决策。
(一)绩效审计的目标。审计目标是一个审计项目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它直接影响着审计的范围、内容、所需证据类型、审计方法与技术手段,以及审计结论的表达方式和最终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说,绩效审计的目标是围绕经济、效率、效果来确定的。而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合法性是否应作为一个审计目标是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
这一问题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绩效审计作用的预期差异,二是公共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现状。
首先,从对绩效审计作用预期来看,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作用有不同的预期:立法机关的预期是就政府工作的有效性为其提供信息保证;政府的预期是通过审计监督自己的政策与工作目标是否得到落实;公众的预期是通过审计揭露腐败问题,有效使用纳税人资金;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预期是帮助其寻找提高绩效的途径。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对合法性的关注有一定的需求基础。
其次,从公共资金管理现状来看,我国在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使用问题,如2004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