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汇总纳税审批(增值税)
一、条件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镇区,提出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
二、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定。
三、审批权限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四、所需材料
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2、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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