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
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 按要求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名称变更的,请加盖新公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部门变更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大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将证件号码填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内。如法人变更涉及股权变更,需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申报办理个人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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