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前的必备工作
一、准备工作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整个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首要环节,是退税机关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要条件。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时应附送如下资料:
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用);
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商务部(或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从“中国电子口岸”提交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发票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出口企业每月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其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认证,同时取得认证发票信息。
(四)、收集出口退税需要的凭证
从事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或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发票或其他凭证。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按关联号配单
配单是出口企业在将申报出口退税的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之后,将这些凭证按照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进货凭证与出口申报凭证的关联对应。
关联号是配单的数字规则,是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的唯一关联,是退税业务的最小单位。一个关联号反映了一笔完整的退税业务,包括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在一个关联号内,一批进货数据对应一批出口数据,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应该相等。
在一次申报的同一关联号内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的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在此情况下,存在四种进货与出口的对应方式:
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一个关联号内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发生错误的概率也较高,若有其中一笔数据产生错误,则整个关联号内的数据都无法通过,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尽量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
二、出口企业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在主管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取得的10位编号;对出口企业来说,企业代码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出口企业报关、收汇核销、出口退税的纽带,是退税机关审核、统计、检查出口退税业务的重要编号。出口企业应将企业代码和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严格区分开来。
换汇成本:出口企业取得1美元销售收入需要付出的进货成本。在申报系统中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不应超过同期的银行美元汇率,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一笔出口经过上述公式计算的换汇成本略低于或超过同期的银行美元汇率,则此笔业务必定达不到企业的保本点,是亏损业务。因上述公式没有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不能退税的运费等因素。
FSK:“非防伪税控开具的发票”的简称,即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未经认证的发票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WT:委托加工含义。外贸企业的出口产品价值的构成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1、原料是外贸企业从国内或者国外购进;2、加工费等由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家工厂提供。在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主产品录入数量外,加工费发票不需录入数量,在备注项录入WT。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WT的应用可以扩展到以下几种开具增值税发票:包装物、辅料、补差价、分割单、配套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