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基本常识
(一)基本概念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
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所以正确核算土地增值额,直接关系到土地增值税应征税款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五)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税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为: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