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1月28日在线访谈问题归集(2010年汇算清缴可参考)
60、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纳税人有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取得进项发票就不能抵扣应该得到的税款,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失,是否可以延长抵扣期限?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2003年以来,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日:第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则不能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中第二条要求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报送同期资料,从何时起适用?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国税函〔2009〕363号文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应与2号文同步实施。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但是,上述单一功能企业如在2008年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按照上述2号文的规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62、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将于何时到期?到期后是否会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区的发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对于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实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培植和涵养长期税源,均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即将于2010年底执行到期,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研究拟定今后10年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64、我理解为:过节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职工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对。
65、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领购普通发票?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凡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或提供劳务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对擅自携带发票外出经营地开具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缴销其发票。
66、用票单位应建立哪些制度?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发票登记(簿)和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制度;专人管票制度;专人填开制度。
67、发票填写的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纳税人或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填开:(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虚开或改变内容。(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68、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