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1月28日在线访谈问题归集(2010年汇算清缴可参考)
36、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7、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8、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39、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40、现在房价这么高,税务有没有什么政策,如物业税等来控制虚高的房价呢?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税务机关是政策执行机关。对于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落实契税“先税后证”、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措施进行了落实。物业税的改革目前还处在研究和准备阶段。
41、出口退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不需要。
42、我是一家中介组织,我们在作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要剔除。
42、税务总局能否明确每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避免层层转发,导致执行时间迟滞?
办公厅副主任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都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大多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文件中没有明确生效执行时间的,原则上以成文日期(文件落款日期)为生效执行时间。解释性的文件以被解释的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生效执行时间。文件的层层转发,不影响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43、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44、外贸企业申报退税主要提供那些单证?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5、发票是否是缴纳印花税的凭据。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如果该凭证具有合同性质,比如运输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4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
47、为什么税法不能对已经有实际案例或已知道的项目也不能明确规定,总要留一些空白让个地方税务局自己决定,比如福利费等,这样税务局管理也乱企业也迷惘,最重要的是滋生腐败。本人认为死规定就算是有一些弊端但是制度和法律要比人可靠,能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干净和公平的环境。如果税务局在人力资源和技术上有难处可以向社会征集意见,本人认为只要政府想做没有办不到的事,这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