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税制改革的特点
三、俄罗斯税制改革的特点
近年来,俄罗斯的税制改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 恢复企业所得税的本来面目,消除经济成份的税收差别。原苏联对征收所得税与国际通用办法不同,该国税收分为国有企业缴款、合作社税收和居民税收三大类。受“非税论”的影响,原苏联对国营不征所得税,但称为“缴款”,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资产总额交6%的使用费,对超过正常利润部分,以“固定上交”的名义收归国有,企业“闲置利润”全部上缴。对合作社企业征收所得税,属于集体农庄的从轻缴纳。1991年12月30日俄罗斯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宣布此税对内外资企业一律适用,而且计税利润按国际会计惯例计算,于是从根本上恢复了企业所得税面目,消除了此税的经济成分待遇差别。
2、 个人所得税以综合制代替分税制。原苏联个人所得税属于居民税收范畴,对个人收入按是否属于劳动性质进行分类,并分别课以轻重不同的税率。1991年12月俄罗斯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原来分类收入以不同税率征税的方法予以废止,按个人全球的年综合收入计税,并采用7级累进税率。
3、 废止税利混合的周转税,实行增值税。20世纪30年代起原苏联实行了周转税,此税按商品销售额征收,属于流转税范畴,然而当时解释是此税属于净所得的一部分,其税率主要是商品批发和零售之差,实质上是税利混合征收,批零价差因商品不同而异,结果形成户户征税的税率不同,征税中无规范可言。俄罗斯在1992年2月17日<<经济备忘录>>中决定以增值税取代周转税,规定增值税对俄罗斯境内所有企业征收,征收对象为所有的商品和劳务收入,并补选8%的单一税率,后又降为20%。
4、 改变过分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建立地方税体系。原苏联税收管理体制的权力集中,宪法规定各共和国征收的税种和财政收入项目必须由原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各共和国对税收无权立法,约90%的税收收入归中央金库,地方财政支出不足之数由中央补。1992年1月<<俄罗斯联邦税法纲要>>规定,建立联邦、自治共和国和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制。
5、 加速吸引外资,改革涉外税收政策。原苏联解体之前,俄罗斯制定了许多独立对外的吸引外资法规,例如1990的颁布了<<外商投资法>>和<<联合公司法>>,为外商投资创造了较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