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办理(附3)。转入地方协会在转所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所手续完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由转出地方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地方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撤销注册。
由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应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向地方协会申诉。
地方协会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地方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地方协会可在转所表中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后,直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出手续。
第五章 惩戒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地方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注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注册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评协直接受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注册事宜。
第三十二条 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注册的权限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体系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2
注册请示参考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_________等________人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请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XX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受理了 等 人的注册申请。经审核,我会认为以上人员符合注册条件。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审查批准。
附件:
1. 《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
2.各申报注册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