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可超20%
保监会5月20日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就股东资格、投资入股、股权变更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单一股东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可突破20%,以引导更多优质资本进入保险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也遵循此条规定,下一步会根据国家对金融综合经营的指导意见再出台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办法首次就保险公司同业竞争、保险公司上市融资等问题做出规定。办法将于6月10日起实施。
入股保险公司比例放宽和之前的规定相比,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20%的限制。
目前,仅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几家保险集团作为下属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保险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新办法对此作出调整,引导更多优质资本进入保险业。
对于保险公司股权变更问题,办法规定,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比例是否会有上限,该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也遵循上述办法,下一步会根据国家对金融综合经营的指导意见再出台更为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在目前银保股权合作试点阶段,已有三家商业银行获批入股保险公司,其中交通银行持有交银康联人寿保险51%股权,北京银行持有首创安泰人寿50%股权,中国银行持有恒安标准人寿50%股权。
此外,办法还规定,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险企上市需满足三条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保险公司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一是治理结构完善;二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办法还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是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据报道,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因同时持有金盛保险和泰康人寿股权违反了相关规定,将出售所持有泰康人寿的股权。近日市场有消息称,高盛将竞购该部分股权,而高盛目前则陷入“欺诈门”。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股权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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