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劳务报酬当工资
某公司未签正式劳动合同却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缴个税,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53万元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支付经纪人的佣金,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正当稽查部门对其做出补税处理时,该公司却提供虚假劳动合同试图浑水摸鱼,但最终被稽查人员识穿,并按照税法规定令其补缴税款共计53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雇佣了大量经纪人从事客户的开发、执行委托、期货投资分析、咨询等业务,支付给经纪人佣金达809.75万元,未签定“劳动合同”却均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缴个人所得税9.56万元。正当地税稽查部门要对该公司做出补税处理时,该公司声称经纪人也是他们的员工,随后提供了与部分经纪人签定的所谓“劳动合同”。稽查部门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与经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因此确定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均为事后伪造。
根据有关个税政策规定,雇员所取得的收入,须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支付酬金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即:“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以及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完整考勤记录”。
不符合上述条件支付给非雇员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次的收入不超过1000元的,应按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应将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后,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将收入乘以(1-20%)后,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
据此,市地税稽查部门依法要求该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53万元。
市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各项税费时,应如实反映情况,做到依法纳税。对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饶惠珊 黄海燕 卓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