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6日 穗地税发[2006]4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局依托省局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在巩固我市2005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已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穗地税发〔2005〕167号)和《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8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扣缴义务人采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2006年我市推广的重点行业、单位是:
一、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路、房地产、广告、演出、供水、供气、汽车、医药、网站、建筑安装、新闻出版;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行、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酒店宾馆、娱乐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六、设计院、科研所、学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七、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
八、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
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粤地税发[2006]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205号文对个人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205号文授权各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鉴于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2005年在全省(除深圳外)刚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业户端软件)的逐步推广需要一个稳定的过程,且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整体功能符合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因此,我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仍按照《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9号)执行;对于未达到免税限额的纳税人资料,在个人信息登记表及扣缴报告申报表中一并填列,不需单独填报205号文中所附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业户端软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未达到免税限额的纳税人的资料,一并在报送的电子个人信息和扣缴申报明细中反映。
各地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国税发〔2005〕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