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1日 穗地税发[2006]16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率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的征管办法以及个人转让非住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8日 粤地税发[2006]1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点中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18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分享到:
责任编辑:
名师课程
排行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