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我市各类教育机构须自行申报营业税
今年9月起我市各类教育机构须自行申报营业税
广州地税出台补充意见,对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范围作出细化,今年1至8月各项应税收入均需补办纳税申报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再作细化。广州地税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起执行,为便于操作,我市各类教育机构在2006年1-8月(税款所属时期)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补办纳税申报手续,自9月份(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市各类教育机构须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广州地税补充意见的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补充意见》主要规定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的认证条件,以及从事学历教育和养育服务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同时明确对教育机构取得来自单位或个人但与应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不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强调,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仍按有关政策免征营业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国家不承认学历的职业培训等其他教育机构。
《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范围(是指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并领有《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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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也就是说招收的学生人数纳入国家的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有下达计划书或追加招生指标的批文,颁发的毕业证书不能超过招生计划或追加的指标。
我市现行有11项收费项目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补充意见》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有11项收费项目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财税〔2006〕3号文)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共6项收费项目;
(二)广州市物价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的 “书杂费”,普通高中的 “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共5项收费项目。
市地税局强调,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标准,是按照各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来执行。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将就超过收费标准部份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的其他收费项目,亦须按照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的税目来征税。
学前教育机构的养育服务收入免税有条件
《补充意见》也规定了我市学前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各类提供养育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持有分管的教育部门审批核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执行《收费许可证》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养育服务的收费标准须提交分管的物价部门备案并已公示。
(三)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财税〔2006〕3号文所列举的教育费、保育费以及广州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 “托幼费”。
政府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可免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财税〔2006〕3号文)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文件明确,“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文件又明确,若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符合“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规定,不予免征营业税。
不同收入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有不同要求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各类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其中教育劳务、进修班培训班和养育服务三种收入在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需提交不同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教育劳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须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
(一)《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受理人员须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下同)。
(二)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须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
(一)进修、培训收入全部进入本校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收入帐户的帐户资料。
(二)进修、培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三)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学前教育机构的养育服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须同时提交以下的资料:
(一)《办园许可证》复印件。
(二)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向区物价部门提交的养育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及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据统计,目前我市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约有2000家左右。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教育机构无论是否享受免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张莹 王媛媛 曾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