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临时地税登记证核发有新规定
临时地税登记证核发有新规定
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三种情形。从2007年1月1日起,没有换发新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
为配合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临时税务登记管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今后,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纳税人,才能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二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三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市地税局强调,今后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即“无证”经营户,地税部门将不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向其出售发票,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从2007年1月1日起,不符合临时税务登记证核发范围,没有换发新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无证”经营户,不得领购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另外,对外地来我市各区或从广州市城区到增城市、从化市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也不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但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供应发票。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正常途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资料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或致电12366咨询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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