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物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物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近日,一间美国公司驻穗代表机构收到区地税局的补税通知,不同意该代表机构向遭受台风袭击地区捐赠物资的费用金额减除计算季度经费支出额,要求该机构补缴该部分由于少计经费支出额而少交的有关营业税税款。
上月,台风“珍珠”强烈吹袭粤东和福建地区,造成极大财产损失。该代表机构出于人道主义立场,通过有关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了二台救护车及若干救援物资。
刘小姐所在的美国公司驻穗代表机构一向以经费支出额换算营业收入的方法来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计算季度经费支出额时,该代表机构将有关捐赠物品折算市场价值后予以剔除。但在申报后,很快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该机构计算当季的经费支出额时,必须包含此部分捐赠支出一并计交营业税。刘小姐感到很迷惑:国家文件不是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不计入经费支出额吗?难道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时没有按国家政策执行?随即拨打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员向刘小姐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3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确实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换算计税收入,但前提条件是捐赠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而刘小姐所在的机构捐赠的是救护车及救援物资等实物,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因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刘小姐所在的代表机构进行补税是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王凌 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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