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境内两地取得收入应如何申报缴税?
外籍个人境内两地取得收入应如何申报缴税?
“我们经理的半年奖究竟是在北京申报纳税还是在广州申报纳税呢?”近日,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收到了某日资公司驻广州代表处工作人员王先生的电话,询问其公司首席代表收到的半年奖应该如何纳税的问题。
原来,堂本先生是某日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今年5月中旬,他收到由公司发放的一笔所属期为2005年11月-2006年4月的半年奖,因工作需要,堂本先生2006年2月初从北京代表处来到广州代表处工作,所以他拿到的这笔半年奖是属于在两个工作地取得的收入,由于不清楚应该如何申报纳税,所以堂本先生委托公司驻广州代表处的王先生打电话向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进行询问。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外籍纳税人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统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时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即: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为取得所得的次月的1至7日内,堂本先生5月取得半年奖的申报纳税期为6月1日至7日,而这段时间堂本先生在广州工作,根据“外籍纳税人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统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时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的规定,堂本先生取得的半年奖收入应该在广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张莹、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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