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企业也须规范使用发票
“双定”企业也须规范使用发票
近日,越秀区某“双定”户因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被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罚款1000元。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即“双定”)的企业也须按规定规范使用发票。
据了解,2006年年底,第二稽查局接到市民举报越秀区某家政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是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业户,即“双定”户,由于该公司财务误以为“双定”户只要每月按照定期定额缴足税费,而在票据使用和财务管理上就比较松懈。该公司在2005年向客户收取了1万多元的佣金、服务费、押金、预定金等营业收入,虽然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向客户开具发票,仅开具了9张收据。第二稽查局在查证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于近日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票据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据稽查部门的检查数据显示,部分规模小、收入零碎的“双定”征收企业,以为只要足额缴交了税款,就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同时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当收取劳务收入时,就以收据代替发票,并将收据作为原始凭证记入收入账册。
同时,税务机关发现,不少“双定”户还存在不主动调整核定征收额的违法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双定”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实际营业额连续2个月高于或低于当月纳税定额(含发票额)20%的,必须于下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调整纳税定额的申请,并填报《定期定额缴纳税款重新申报核定表》。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双定”纳税人除实行简易的定额定期征收税款方式外,其他法规仍须按照税法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的“例外”,各“双定”户应谨遵税法,以免受罚。(罗子奇 王凌 卓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