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9日 穗地税函[2007]1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3日 粤地税函[2006]6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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