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办理2006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于办理2006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穗水[2006]3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经研究,现将办理2006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问题通告如下:
一、 申办条件
凡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从事大宗生产、生活资料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
2. 2006年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
二、 需提交资料
1. 填写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利局(www.gzwater.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广州市财政局(www.gzfinance.gov.cn)、广州市物价(www.gzwjj.gov.cn)公共信息网上下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地税税务登记证;
5. 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 2006年11月(指税款所属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加盖国税扣税章);11月份累计营业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还需提交12月份增值税发票;
7. 2006年上半年缴纳堤围防护费电子扣税回单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8.2006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指2006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05年度未申报或2005年度申报但未经核准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交2006年9月会计原始凭证。
第2~7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份并盖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在核对后退回;第8项资料,申报单位对反映企业货物买进卖出的会计凭证用A4纸自行复印1份并盖章,原件经核查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2006年12月6日至2007年1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逾期不报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受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
五、联系电话: 85641725、8564175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广州市水利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