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
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16日 穗地税函[2007]28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自2007年7月23日起从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50000元/份(含本数)。
个人小额标准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货运劳务申请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纳税人发生货运劳务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可按个人小额标准办理。
二、小额标准调整以后,应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对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达到少缴税多抵扣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原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72号)第五条(六)的内容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29日 粤地税函[2007]40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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