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7年8月1日 穗地税发[2007]200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但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应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法[1998]103号)规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
(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
(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
上述(一)、(二)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五、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对自报会计核算不够完整、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核定方式征收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对自报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提供上述第四点规定的有关资料,审核确定对其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七、对分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台帐管理,详细记录企业的开票和纳税情况,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点击下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